周文娟律师介绍

      

周文娟律师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律师,现任广东悦智律师事务所主任,是广东悦智律师事务所创办律师。曾担任《深圳晚报》特约律师,深圳卫视都市频道《法观天下》栏目合作律师,欧盟使团中国事务参会律师,广东省司法厅法律援局指定深圳地区十大死刑辩护律师之一,深圳市政协会议观察员,二OO九年被评为深圳市司法局优秀法律援助律师。

    周文娟律师执业十多年来,在民事、刑事辩护以及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等各专业领域,均有优异表现。周文娟律师累计办案近千起,成功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十亿元。周文娟律师办案经验丰富,主要承办:经济、房地产、婚姻、民事、刑事辩护、涉外业务、涉港澳台业务等各类案件,为企事业单位担任常年法律师顾问。 热线电话:13923773123                                            

 

  周文娟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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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本律师以下标准一律下浮20% 

粤价〔2006〕298号:关于印发 《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区)物价局、司法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

一、按计时收费方式收费的收费标准:200-3000元/小时。

二、按计件收费方式收费的收费标准:

1.刑事:

(1)侦查阶段:2000-60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6000-16000元/件

(3)审判阶段:6000-33000元/件

刑事自诉、担任被害人代理人的按上列标准执行。

刑事案件因时间或地域跨度极大、属集团犯罪和其他案情重大的、复杂的,可以在不高于规定标准1.5倍之内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2.不涉及财产的民事、行政诉讼:3000-20000元/件

三、涉及财产的民事、行政诉讼收费标准:

在收取基础费用1000-8000元的基础上再按其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计算收取:

 

5万元(含5万元)以下: 免加收8000元(本段收费)8000元(累计)

5万-10万(含10万元):8% 4000元12000元

10万-50万(含50万元):5% 20000元32000元

50万-100万(含100万元):4% 20000元52000元

100万-500万(含500万元):3% 120000元172000元

500万-1000万(含1000万元):2% 100000元 272000元

1000万-5000万(含5000万元):1% 400000元672000元

5000万元以上:0.5%  

 

 

 

四、风险代理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时,只收取基础费用,其余服务报酬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应实现的目标、效果和支付律师服务费的时间、比例、条件等先行约定,达到约定条件的,按约定支付费用;不能实现约定的,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五、收费说明:

    上述二、三项收费标准和比例是代理诉讼案件一个审级或仲裁案件的收费标准。未代理一审而代理二审的,按一审标准收费;曾代理一审再代理二审的或曾代理一审或二审,再代理发回重审、再审申请或确定再审案件的,按一审标准减半收费;涉及仲裁的案件,曾代理仲裁的,诉讼一审或二审阶段按仲裁标准减半收费。执行案件按一个审级收费。

    刑事附带民事,其民事部分按一审标准减半收取。

 

· 法院收费标准

以下速算表根据2007年4月1日起施行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确定。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诉讼标的额×2.5%-200元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诉讼标的额×2%+300元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诉讼标的额×1.5%+1300元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诉讼标的额×1%+3800元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诉讼标的额×0.9%+4800元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诉讼标的额×0.8%+6800元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诉讼标的额×0.7%+11800元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诉讼标的额×0.6%+21800元

 10.超过2000万元:诉讼标的额×0.5%+41800元

 

  诉讼保全申请费(每件不超过5千元)

 

  标的额 费率 速算增加额(元)

  1000元以下  0 30(每件)

  1千元-10万元0.01 20

 

  10万元以上0.005 520

 

 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执行费(速算表)

 

  1、不超过1万元: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50万元:执行金额×1.5%-100元

  3、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执行金额×1%+2400元

 4、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执行金额×0.5%+27400元

  5、超过1000万元:执行金额×0.1%+67400元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81 号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已经2006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

   本办法规定可以不交纳或者免予交纳诉讼费用的除外。

   第三条 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第四条 国家对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保障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适用本办法。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其本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诉讼费用交纳上实行差别对待的,按照对等原则处理。

   第二章 诉讼费用交纳范围

   第六条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第七条 案件受理费包括:

   (一)第一审案件受理费;

   (二)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三)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第八条 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行政赔偿案件。

   第九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第十条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二)申请保全措施;

   (三)申请支付令;

   (四)申请公示催告;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六)申请破产;

   (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

   (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第十一条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

   当事人复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书应当按实际成本向人民法院交纳工本费。

   第十二条 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提供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翻译的,不收取费用。

   第三章 诉讼费用交纳标准

   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

   第十四条 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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